成都诚悦财税咨询分享: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7条,以及深入解析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相关信息!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一种法定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税收秩序的维护。《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是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法规,其中第47条对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收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深入解析,以期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实务指导。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收集、固定、保全证据,税务机关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客观的原则。”这一条款明确了税务稽查中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证据收集的首要条件,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程序,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纳税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证据收集的及时性
及时性是证据收集的重要原则,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税务机关在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线索时,应当立即启动稽查程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时效性,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全面性是证据收集的必要条件,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等,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多样性和完整性,避免因证据不全面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相关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公正。
证据收集的客观性
客观性是证据收集的核心要求,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客观收集证据,避免因主观臆断导致证据的失真,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因个人情感、利益等因素影响证据的收集,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客观性,避免因证据的主观性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公正。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
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证据收集的重要环节,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固定和保全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固定证据,如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税务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全证据,如封存、扣押、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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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证据收集的关键环节,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对收集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税务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等因素,避免因证据的不真实、不合法、不相关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在认定证据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避免因证据的片面性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公正。
证据的运用
证据的运用是证据收集的最终目的,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作出相应的稽查结果,税务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追缴税款等决定,税务机关在运用证据时,应当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因证据的不合法、不公正导致稽查结果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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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7条对税务稽查中的证据收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实务指导,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该条款的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和客观性,为税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税收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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