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诚悦财税咨询分享: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以及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关信息!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主体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重要手段,为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行为,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明确税务稽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确保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公正、高效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主体的税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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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稽查原则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税务稽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稽查机构和人员
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稽查机构,配备足够的稽查人员,负责稽查案件的办理工作,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稽查保密
税务稽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税务稽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稽查案件的立案
第六条 立案条件
税务稽查案件立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对象;
2、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存在税务违法行为;
3、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
4、符合其他法定立案条件。
第七条 立案程序
税务稽查机关在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被稽查对象,立案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送达被稽查对象。
第八条 立案审查
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不予立案。
第三章 稽查案件的调查
第九条 调查职责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
第十条 调查方式
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检查、调取账簿资料、查询银行存款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证据要求
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 调查期限
税务稽查案件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稽查案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
税务稽查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
税务稽查机关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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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追缴税款、滞纳金;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决定书制作
税务稽查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被稽查对象。
第十六条 决定书效力
税务稽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稽查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稽查案件的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职责
税务稽查机关应当依法执行税务稽查决定,确保税务稽查决定的实施。
第十八条 执行措施
税务稽查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税务稽查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期限
税务稽查决定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稽查案件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监督职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监督方式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计、考核等方式,对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税务机关所有。
第二十五条 其他规定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得到了明确和规范,有助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也应当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积极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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