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诚悦财税咨询分享:税务稽查处理条例全文,以及税务稽查处理条例全文的相关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稽查活动。
第三条 稽查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保障税收征管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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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稽查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稽查机构
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稽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五条 稽查人员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稽查人员义务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 稽查程序
第七条 稽查计划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条 稽查对象确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风险管理、随机抽查等原则,确定稽查对象。
第九条 稽查通知
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稽查实施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措施。
第十一条 证据收集
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十二条 稽查报告
稽查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稽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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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稽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认定
税务机关根据稽查报告,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处罚决定
对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强制措施
对拒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稽查复议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稽查监督
第十七条 稽查监督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监督,确保稽查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八条 稽查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模拟的税务稽查处理条例全文,旨在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框架,以展示税务稽查处理条例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实际的税务稽查处理条例会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正式发布的税务稽查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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